50.企业的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中第4和第5条款的相关规定。()
51.企业的生产辅助设施只包括原辅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52.企业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料应按规定就地销毁或返厂。()
53.企业对生产时遇到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情况应有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预案中应规定过程产品的处置办法。()
54.企业对召回的产品可自行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形成产品召回报告。()55.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
56.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重要记录,保存期为2年,以备查和追溯。
57.企业建立的台账和生产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进货验收,场地和设备清洁,出厂,产品检验等记录,同时包括投诉,不合格原料及产品处理等记录。但不包括对人员健康检查及培训记录。—376——377—()
58.企业建立原辅料检测、过程检验和成品检验的管理制度,即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不合格判定规定,并有相关处理办法。()
59.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核时应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B23790)附录A核查过程管理中污染控制和清洁作业的监控和评价记录。()
60.企业生产主要原料为生乳的,其采购的生乳需逐批检测、记录,并将检验报告和票证保存2年以上。()
61.婴幼儿配方食品主要蛋白来源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
62.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不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63.企业具有完整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条件,以包装工序作为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开始的,不属于分装行为.()
64.婴幼儿配方乳粉干法生产车间的清洁作业区内,生产时可以用水,但应采取措施避免污染。()
65.某企业的空气净化空调间地面严重积水,且地面有活蚯蚓,检查人员认为该空调间与生产车间完全隔断,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此未开具问题项。()
66.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设施的设计应按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
67.婴配生产企业必需具备出厂检验能力,不得委托检验。()
68.检验室属于辅助生产设施,应与生产区域分隔,面积、—378—布局、清洁度等应满足检验工作要求。()
69.婴配粉生产企业检验室属于辅助生产设施,应与生产区域分隔,面积、布局、清洁度等应满足检验工作要求。()
70.婴配粉生产企业原辅料内包装清洁间、半成品暂存间、理罐(听)间和原辅料预处理车间均位于准清洁作业区。()
71.仓储设施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为确保产品安全,不得使用外设仓库储存。()
72.各种物料的储存场所要有明显的标识,只有经过批准的有关人员出入。()
73.原辅料成品的接收、发放和发运区域应有相关措施,保证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
74.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与清洁剂、消毒剂一同存储时,应进行必要的隔离,防止污染。()
75.同一仓库储存性质不同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如分类、分架、分区存放等),并有明显的标识。()
76.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人员均需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体表微生物检查。()
77.所有与原辅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器具的材质应符合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标准,只允许使用不锈钢材料。()
78.婴配粉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和高效(亚高效)过滤器三级过滤。()
79.进入清洁作业区的更衣顺序为换鞋、更一更工服(或不更)、手消毒(或洗手和手消毒)、更清洁工作服、手消毒。()
80.不与食品接触的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379—系统与生产用水的管道系统应完全分离,并明显区分,不应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81.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应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逸出,易腐败、变质的废弃物应定期清除。()
82.普通照明设施可不加防护,直接安装于产品暴露区域。()
83.在清洁作业区内,排水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适当的设施或采用适当措施保持干燥。()
84.厂房内设置的卫生间在配有洗手消毒设施的前提下,卫生间的门是允许与生产车间入口相对的。()
85.企业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全项目检验能力进行验证,每2年1次。()
86.不能搬出生产区和暂停使用的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但不必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
87.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不必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学历,但必须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良记录。()
88.企业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原辅料应就地销毁或返厂。()
89.企业对生产时遇到设备故障、停电停水等情况应有紧急情况应急预案,预案中应规定过程产品的处置办法。()
90.根据GB23790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对影响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控制环节形成的信息应建立电子信息记录。()
91.生产过程中要对生产过程各关键控制环节进行监控和检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工艺要求、工艺记录和配料表等的符合性。—380—()
92.婴配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人员组成应有专职管理人员和兼职管理人员。兼职人员包括生产、检验、研发、销售、采购等部门的管理人员。()
93.婴配粉生产企业申明自行检验的,应确保每个检验项目至少有一人具有独立检验的能力。()
94.企业应当制定新员工上岗培训计划、员工定期培训计划、考核方法和评价标准。()
95.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只需严格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乳制品生产企业要求》(GB/T27342)建立并运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即可。()
96.企业应建立生乳进货逐批检测记录制度,每批生乳应有检验报告,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做好记录,以上记录保存2年。()
97.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包装材料、成品及其他材料等的储存应分库存放。()
98.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的要求制定生产过程防止微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措施。()
99.清洁作业区洁净度高于准清洁作业区,允许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在准清洁作业区穿着。()
100.生产人员在手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前,不得进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加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