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油腻书库>都市言情>执法办案理论知识> 第四章案例分析
阅读设置(推荐配合 快捷键[F11] 进入全屏沉浸式阅读)

设置X

第四章案例分析(1 / 2)

(四)案例分析题(共8题)

案例1: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乙市金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司生产的架空电缆标注乙市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厂名、厂址。该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与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检查发现,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727—司没有获得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如何处理?

案例1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2: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证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一家化肥生产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该如何处理?

案例2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3:某家化肥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省局发证部门受理的情况下,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实地核查工作,造成许可工作难以进行。该如何处理?

案例3—732—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案例4: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按照该生产设备标注和企业生产记录记载,该生产设备已更换3个月以上,且该企业没有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该如何处理?

案例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5: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获证有限期内变更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不涵盖所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案例5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案例6: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某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发现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6台和丙品牌精品炉具19台,共计25台燃气灶均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查明,该公司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10台,销售了4台;丙品牌精品炉具共购进20台,销售了1台;核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728—所得90元。该如何处理?

案例6答:根据GB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5.2.8.1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合格的燃气灶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733—定,应对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案例7:某电动车商行销售的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经省级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标识与警示语、整车质量、充电状态主回路保护、互认协同充电、电气装置、充电器与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经查明,该商行共购进7台,标称明示销售价3280元每台,货置金额22680元,抽查时承检机构购买检验样品1台3000元,其他没有销售。该如何处理?

案例7答: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根据某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木材加工厂生产的实木复合地板开展产品抽检,该批产品样品“标志、规格尺寸及其偏差、弹性模量、表面耐磨和漆膜硬度”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另查,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该批实木复合地板产品售价96元每平方米,共125.5平方米,本案货值金额共计12048元。该如何处理?

案例8答: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综合测试题(共10题)

1、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国发〔2024〕11号)》规定,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几类产品,分别是什么?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下一页

上一章 目录 +书签 翻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