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共10题)
案例1:2017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
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2:A电器公司试制一种新型电暖气,准备做技术鉴定后正式投放市场销售。在该公司职工要求下,A公司以成本价卖给职工试用。因该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职工甲某儿子触电致残。甲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儿子的损害。请问,1.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者在证明有哪些情形下,不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答:1.承担。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3:A市质监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该市甲商场销售的B市电冰箱厂生产的180L冰箱有质量问题。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甲商场对该种冰箱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该种冰箱为不合格品。甲商场在收到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和检验报告后15内未提出异议,但提供了进货发票和B市质量检验所出具的该种冰箱合格的检验报告。A市质监局根据该局的检验报告,依据《产品质
量法》的规定,认定甲商场销售的冰箱是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做出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产品。2.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罚款。问:A市质监局的处罚有何不当?应如何处理较为适当、妥善?
答:1.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必须是主观故意,在本案中甲商场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能认定甲商场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2.应作如下处理:a.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产品。b.由商场先行承担消费者退货及民事赔偿义务。C.案件移送B市质监局处理。
案例4:A市B县质监局根据举报对甲建筑公司某工地正在施工用钢筋进行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为该批钢筋物理性能严重不合格。经调查,甲公司提供该批钢筋是从A市轧钢厂直接进货,共10吨,已在工程中使用了5吨。请问:B县质监局对该批钢筋和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4
答:
1.B县质监局应对未使用钢筋依法立即封存,防止再次用于工程中。
2.B县质监局应将案件移送A市质监局处理,因为A市质监局对市轧钢厂有管辖权,而B县质监局对A市轧钢厂没有管辖权。
3.同时,B县质监局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B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使用工程上的钢筋做出处理。
案例5:2001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5
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6:张某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20日,在被告某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24袋,价值403.2元并开具了购物凭证。回家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经咨询食品医学人员,获悉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擅自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当归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依法向某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没收了该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超市公司只愿意退赔403.2元货款,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是否接受?
2、张某应当怎么办?
答:
1、张某对超市这种赔偿行为不能接受。
2、张某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某市某超市公司返还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某市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张某在被告超市公司的商店处所购买的云x牌河南烩面中,添加了不能加入普通食品的党参和当归成份。被告作为销售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市某超市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购物款403.2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032元。
案例7:一个计量技术机构通过考核,取得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测距仪、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某个原来生产测距仪和经纬仪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新开发研制了全站仪要求做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考虑到该计量技术机构对测绘仪器比较熟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就将全站仪的型式评价工作下达给了该计量技术机构。该技术机构接受任务后,根据有关技术资料编写了型式评价大纲经实验室主任审核批准后实施型式评价。请问在这次型式评价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答:首先,关于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根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因此,在承担
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资质问题上存在两个问题:(1)、该计量技术机构虽然取得了测距仪和经纬仪的型式评价授权,但是并没有取得全站仪的型式评价授权。所以,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全站仪的型式评价任务下达给该计量技术机构是不正确的。(2)、计量技术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如果发现不是授权范围内的项目应该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